这一事态不仅出现在近代的道德观之中,也出现在这些价值观之理论上的世界观[5]和科学之中。这种情况的结果是:近代道德可与同时代的“科学”相关而且一致,甚至被“科学”事实和理论掩盖,在这一知识观念的范围内得到“证实”,即使这种“知识”观念本身——可惜——基于怨恨评价。一种理论就这样在支持一种实践,而实践本身就是该理论的源泉!
这整个过程基本上是统一的、具体的;现在,我们从这一全过程的道德与实践方面开始探讨。
在种种本质价值(Wesenswerten)中,有两种属于中间价值领域;在这两种本质中,必有一种明证地优于另一种:这便是有用价值和生命价值。我们也可以说:“维持”的价值和“展开”的价值;“适应”的价值和“获取”的价值;“工具”价值和“器官”价值。[6]
这一优势在于这两种价值的本质。有用价值由生命价值奠定基础,就是说,只有生命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了,有用价值才可感受到。每一有用价值都是“对”一种生物“有用的”价值。倘若某种“善”具有令感官惬意的价值,而实现这一“善”同一种可支配的原因有关系,则具有这一关系的事物便是“有用的”。对一惬意物的感觉不仅以某一精神的本质为条件,而且仅以一种特定的精神为条件:这种精神由生命的某种形式和组织而显出活力,生命组织本身又体现为某一生命价值的整体。这一生命价值并不依赖于惬意事物的价值类别,因为减少生命价值的行为和事物也可能是“惬意的”。[7]